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和示范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返乡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5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30日
霍邱县返乡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返乡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23号),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全面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返乡创业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整合推动各类资源、平台、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大力兴办和依托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等平台,引导更多在外务工、经商、创业人员返乡投资兴业,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返乡创新创业,吸引全社会有志之士扎根霍邱创业,帮助本地人才就地创业,推动我县小微企业和创业实体由分散式经营向各类平台集中集聚发展,打造企业家成长的摇篮、独立选址企业培育的苗圃、与外地竞争人才的竞技场。到2020年,创建国家级返乡创业类平台1个,省级返乡创业类平台2个,市级返乡创业园4个,新增标准化厂房30万平方米,新增小微创业企业300家(每个国家级、省级、市级返乡创业类平台分别集聚小微企业不低于80家、60家、40家),孵化培育一批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家。
二、重点任务
1.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鼓励和支持县工业投资公司、社会资本、专业投资机构、龙头企业投资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园、工业标准化厂房等平台,以加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为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配套服务,形成集聚效应。实施筑巢工程,鼓励和支持冯井镇、孟集镇、石店镇、长集镇、临水镇、马店镇等乡镇通过盘活闲置、升级改造,优化整合现有创业平台;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示范区高标准新建特色产业园、园中园。实施引凤工程,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推动返乡创业人员、退城进园企业、轻资产企业向小微企业创业园集聚。实施园区提档工程,加强创业园道路交通、水电气热、信息通信、污水处理、商贸物流、生活配套、公共服务等配套建设,实现产城一体化。
2.引导科技企业集群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攻方向,依托科研院校等载体,为科技人才、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平台。围绕主导产业、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统筹创建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充分发挥科技孵化机构的创新加速器作用,帮助企业与科研院所精准对接、双向互动,开展项目合作、技术合作、培训交流、实训实习等全方位产学研合作,搭建桥梁纽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离岸孵化新模式,在上海、苏州、合肥等霍邱籍人才集中地设立霍邱孵化器,实现科技研发在外地,成果转化在霍邱。
3.鼓励多渠道融合发展。抢抓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机遇,重点围绕绿色食品、特色畜禽、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优势产业及皖西白鹅、三流龙虾、沣虾银鱼、临淮柳编等区域品牌,按照“特色、集聚、绿色、环保、融合”要求,发展电子商务、乡村旅游、文化教育等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园区建设电商产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农业产业示范园、旅游小镇、康养小镇等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形成多元化发展格局。
三、推进措施
1.降低创业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审批事项,返乡创业项目核准类实行一次性告知清单制度,能简则简,审批时限在现行规定下再压缩一半,备案类实行网上登记。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册登记改革,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线上只上一张网、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在县乡政务服务中心推行窗口办事“一次办结”,让返乡创业人员轻松完成创业第一步。
2.强化精准服务。返乡创业园要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服务。实行“帮办制”,推行主动服务、精准服务、延伸服务,在返乡创业园设立政务代办点,实行服务全覆盖,安排专人实行全程代理代办。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返乡创业园,配套一组政务服务工作队,从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驻点,开展“保姆式”结对服务。深入实施“四送一服”工程和暖企行动,狠抓政策落实,提升服务精准度、企业满意度。
3.加强创业培训。实施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根据创业准备、试创业、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不同阶段,管理型、技术型、市场型、电商型等不同群体,分部门开展多层次、专业化针对性强的公益性培训。返乡创业园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创业就业人员培训。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支持发展或积极引入专业化服务机构,强化创业辅导力量,帮助返乡创业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四、入驻条件、入驻程序、退出条件及租金标准
返乡创业园由所在地乡镇、园区或社会投资主体负责建设、租赁、运营和管理。
(一)入驻条件
1.一般工业企业
(1)在创业园内注册设立公司;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
(3)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
(4)厂房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5000平方米;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用房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
2.孵化器企业
(1)在创业园内注册设立公司;
(2)企业负责人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3)拥有1件以上的发明专利,或授权3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通过1项省级鉴定的科技成果,无权利纠纷;
(4)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5)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
(6)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成果转化后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创新型企业
(1)在创业园区注册设立公司;
(2)注重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和产学研合作,创新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拥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不少于1人;
(3)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
(4)生产技术水平或新产品的技术标准属国内领先,或省内首创(提供省级以上技术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或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查新报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国家颁发的有效证书)或拥有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省级科技成果,可以进行产业化生产的。
(二)入驻程序
1.一般工业企业由投资人向创业园管理主体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入驻标准化厂房申请等相关资料,由创业园投资主体审定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书,送县经信委备案,同时由创业园与投资人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办理相关证照后即可入驻。
2.孵化器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投资人向县科技局提供相关资料,经县科技局评审合格的,由创业园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书,送县经信委备案,同时由创业园与投资人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办理相关证照后即可入驻。
(三)退出条件
小微企业创业园内企业规模发展壮大后取得单独供地的,或因经营困难不满足基本入驻条件的,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对园区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应按要求退出创业园;在孵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达到一定规模的,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或到期仍未毕业的,应按要求退出孵化器。
(四)租金标准
企业租用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8元/㎡/月,二层6元/㎡/月,三层5元/㎡/月,四层4元/㎡/月;办公用房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至六层10元/㎡/月,七层至十二层12元/㎡/月,十三层至十八层14元/㎡/月;生活服务用房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至三层9元/㎡/月,四层至六层8元/㎡/月,七层及以上7元/㎡/月;公租房5元/㎡/月。租用整栋厂房的,租金按照相应楼层每平方米每月再优惠0.5元(以后参照六安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适当进行调整,租金标准执行调整后价格)。社会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按照市场化运作,但奖补标准参照政府性投资执行。
五、扶持政策
1.支持创业园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市级以上返乡创业园认定申报工作,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返乡创业园的,由县财政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所在乡镇(园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评价和绩效评估,对推荐评为市优秀返乡创业园的,由县财政在市级奖补基础上,再给予所在乡镇(园区)2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全部用于返乡创业园建设。对投资额大、成效明显的返乡创业园,可以个人名义冠名。
2.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县工业投资公司“以需定建”,在返乡创业园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每个创业园每年力争新增标准化厂房面积5万平方米。对社会资本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标准化厂房项目,按照招商引资政策予以奖励。符合条件的标准化厂房可以实行分割销售、以租代售、租售结合,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工业厂房按揭贷款业务。
3.投资引导支持。设立3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和200万元孵化资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专项支持科技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及创业园内科技型企业发展,积极争取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股支持。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项目和在孵企业,配套孵化资金优先扶持。县域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投贷联动的方式,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具体由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科技局、县人社局牵头另行制定《返乡创业园创业投资基金和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4. 租金补贴支持。对新入驻返乡创业园投资项目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其租金补贴比例按县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入驻工业企业愿意购买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按厂房综合成本价购买,但产权成交后,企业6个月内(包括6个月)尚未投产的,政府可收回产权,并从企业缴纳购房款中扣除30%的违约金;购买社会投资标准化厂房的,按双方协议市场价购买。企业购买政府和社会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所产生的契税,均由县财政等额奖励。对孵化器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租金,3年内100%给予补贴。融资、创业、担保、及税费优惠等政策支持参照市返乡创业工程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返乡创业工程领导组,县长任组长,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设立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委)。按照县级统筹协调、有关乡镇(园区)主抓主建的原则,落实有关乡镇(园区)主体责任。有关乡镇(园区)要高度重视返乡创业工程,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优化创业环境。设立“返乡创业绿色通道”,按照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要求,为返乡创业企业和人员提供创业咨询、注册登记、证照办理、要素供给、职称评审、落户安居、出入境、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一站式”服务。开设举报投诉电话2717176,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受理返乡创业有关举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不断优化创业环境。
3.强化宣传引导。加大與论宣传,制定年度宣传计划,聚焦宣传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合,大力宣传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典型事迹,推介返乡创业园等创业资源,开展“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各类青年创业大赛、创业江淮行动、春风行动等,充分调动各类群体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與论氛围。
4.严格审核程序。对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县返乡创业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招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委托第三方对照条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县有关媒体公示10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5.加强督查考评。建立健全返乡创业督促检查和考核考评机制,制定年度考评细则,评选县优秀返乡创业园,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评选县返乡创业工作先进个人10名,在全县经济工作会上进行表彰。本意见所需资金从县发展工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工作开展不力、推进举措不实、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有关乡镇(园区)、各返乡创业园每季度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领导组办公室将与县政府督査室联合开展督査通报,督促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文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县返乡创业工程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