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霍邱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霍邱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全县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安排我县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剩余部分800万元、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1500万元及后续资金,主要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市场失灵、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采取分项管理,根据项目具体内容确定补助额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规范资金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不得重复支持。提倡节俭,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园区和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二)公开规范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事项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须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和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原则。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参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经测算,我县目前可用专项资金总量约为2300万元。
根据财办建〔2019〕58号文件要求,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资金使用比例15%以内。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20%。
(一)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升级及运营
1.建设内容:对现有的县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进行资源整合、科学规划、功能升级,着力构建“公共综合服务+村站监管指导+产销供需对接+智慧应用推广+数据分析研判+政策参谋助手+其他增值服务”的全方位服务模式。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场地租赁、服务运营支出,保障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使用年限不低于3年。
2.支持标准: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功能升级和服务运营给予全额支持,三年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20万元。中心场地租赁给予定额支持,三年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60万元,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支出。
3.建设要求:
(1)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须有面向农村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支持多平台销售;
(2)能围绕农村电商发展需要,具备电商孵化、人员培训、企业入驻、包装设计、营销策划、产品展示、数据采集统计、电子结算等功能;
(3)为县内企业、网商、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孵化支撑等公益性服务,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促进电子商务服务资源与当地对接,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等服务;
(4)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
(5)能采集、统计县域真实有效电子商务交易数据,能进行数据分析;
(6)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管理规范、运营有效;
(7)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突出服务,强化可持续运营机制。硬件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闲置厂房;
(8)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须于2020年3月底前确定服务运营商。
(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1.建设内容:整合邮政、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对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改造提升,拓展便民生活、代买代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旅游出行等服务功能,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重点将村站打造成农产品上行端口,运营人员打造成农村电商合伙人,延伸村站的产品辐射能力。
2.支持标准:按每个行政村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建设运营补助,由网点所在乡镇(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三年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60万元。
3.建设要求:
(1)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应基本具备商品代购、物流快递、便民服务、业务宣传、信息上报等五项服务功能,支持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站点开展农村产品上行;
(2)对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按照其能否开展稳定的农村产品上行,实行分类挂牌、分类指导;
(3)乡镇(开发区)作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监管主体,须对站点开展常态化巡查、动态化管理,持续开展站点功能升级、服务提升;
(4)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布点建设,行政村覆盖率达到60%以上且80%村点开展电商服务(包括代购代销、代存代缴等)金额月均达到2000元以上;
(5)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于2020年年底前行政村覆盖率达到60%以上且功能有效巩固提升。
(三)农村电商公共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1.建设内容: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和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牵头整合县域内商贸物流快递资源,完善优化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开展共同配送,降低物流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合理规划,在区域节点建设仓储物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重点打造具有辐射功能的农特产品集散系统,为中小网商、微商提供统一标准化管理、统一质量检测、统一仓储管理、统一供销对接、统一代发、统一售后服务,形成集农特产品储存、分拣、配货、送货及信息处理于一体的区域性网货物流供应链。
2.支持标准:农村电商公共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和提升由承办单位建设,企业化经营,专项资金支持提升及改建不超过投资总额40%,新建不超过投资总额50%,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建设要求:
(1)按照改建优先的原则,支持改建或新建县级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中心,改建或新建乡镇、村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站点;
(2)支持县电商冷链物流车辆体系和数据中心建设,搭建综合物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能完整、真实的反映配送记录;
(3)能有效整合县域内商贸物流快递资源,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进一步优化完善,并逐步实现城乡共同配送;
(4)根据产地、产品需求,在有条件的区域节点改建或新建仓储物流配送分中心;
(5)有完善的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功能(冷藏区域),具备网销网购商品的品控分检、打包配送,并具备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功能;
(6)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设施设备、车辆5年内不得转户,并保障运营正常;
(7)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于2019年底前完成,资源整合、功能提升、平台搭建、智慧物流等于2020年9月前初见成效。
(四)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
1.建设内容:重点做好网销产品的包装升级、品质把控、品牌营销等工作。按照改建优先的原则,支持改建或新建县电子商务农村产品品质溯源认证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供县电子商务农村产品基于区块链+品质溯源认证服务,实现条形码或二维码等数字溯源防伪;具备农产品分级、分拣、包装、预冷、初加工、农产品代检代验等农产品标准化服务,满足生鲜果蔬、五谷杂粮、禽蛋肉水产等初级农产品上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标准化要求,开展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策划设计),构建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等环节的标准化制度以及农产品网货标准体系。支持县电子商务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结合实际,打造区域公共品牌,为符合当地公共品牌的农村产品提供产品定价、策划服务,制作产品文案,拍摄并处理产品图片,分析各类型产品,设计产品物流包装,建设地方特色产品公共资源库,完成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工作,提供特色农产品品牌挖掘、策划、注册、设计、包装、展示、营销推广等增值服务,使地方特色农产品适合电子商务网上销售,提升地方电商整体影响力。
2.支持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3.建设要求:
(1)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须具备面向本地建设的农村产品追溯和质量认证体系,可通过条形码或二维码溯源,同步匹配相应的物联网监测设施设备、能够提供产品从源头到末端的完整原始数据或视频信息;
(2)对县域内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的生产、销售(包括生产面积或产量、上市时间、质量和技术水平、传统销售渠道及比例、自主品牌拥有情况、农产品电商企业)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形成档案或报告,制定科学可行的线上营销资料并有针对性开展包装文创设计,成功对接天猫、京东、邮乐等主流电商平台;
(3)建设培育1个区域公共品牌,统一公共品牌的宣传、营销、策划,带动公共品牌下农特产品网销额不低于5000万元;
(4)培育5个以上电商农村产品品牌并入选省级以上品牌产品目录,带动品牌下农村产品网销额不低于2000万元;
(5)规范农村产品标准化生产流程和采后商品化处理流程,制定合理的农产品网络销售促进措施,完善产、供、销全链条服务,并向县内企业、合作社、农户等推广;
(6)指导扶持县内企业、合作社、农户、创业青年等取得符合网货条件的相关资格或认证;
(7)有职能部门通过的地理标识或绿色、有机、无公害等认证产品;
(8)依托公共服务中心或适合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企业、合作社等建设农产品初加工分级包装中心,统一包装、统一品控、统一认证,通过集中仓储保障网销商品的质量安全。
(9)联合知名电商平台开展农特产品营销活动,利用社交电商、网红直播等新媒体新途径,培育一批本地农村网红,促进霍邱县区域公用品牌推广,打响县域农村产品知名度,陆续打造富有霍邱特色的农村电商活动。
(五)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1.建设内容:制定符合霍邱县电子商务产业特点的电子商务实用培训计划,强化培训机制,注重服务质量和培训后服务,增强培训针对性,年实现电子商务培训3000人左右(其中贫困人口不低于1000人)。建立农村电商培训转化机制,加强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的对接,加强创业孵化。支持有实力和培训体系完善的各类电商企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对县乡村基层干部、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创业青年、具备条件的贫困户,开展电子商务培训,重点提升美工、产品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组织相关人员到农村电子商务开展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考察学习。
2.支持标准:培训按照普及培训、技能培训和外出考察学习三个层次和类型实施,实行综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参照《霍邱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实行综合核定,其中普及培训每人每天100元,技能培训根据内容层次每人每天200—300元,外出考察学习根据交通地域每人每天300-500元,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建设要求:
(1)根据人员结构,区分类别和层次,按计划分阶段进行;
(2)培训机构选定应通过第三方评审或公开遴选方式确定;
(3)培训备案资料应有培训总体方案、授课通知和授课组织单位情况、每次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简要培训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签到名册(其中贫困人口要注明);
(4)每次培训授课要有现场照片和经过审核的培训方案及培训组织过程监管的证明材料;
(5)授课人员由具有电商培训资质的讲师或有相关资格认证的专家担任;
(6)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青年的培训力度;
(7)培训重点为就农村产品上行开展有关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实操培训,重点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对培训后服务优质的培训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六)支持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示范工程
1.建设内容:依托电商企业对接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支持电商企业、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等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县内电商企业开展电商扶贫行动,支持一批贫困户利用电商开展创业或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店,培育一批特色电商扶贫产品品牌、电商扶贫示范企业(网商),支持一批扶贫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策划设计,探索建立电商产销一体的农村电商扶贫新模式。
2.支持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建设要求:
(1)开发特色电商扶贫产品不少于10个,培育特色电商扶贫产品品牌不低于3个,对接重点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农特产品网销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培育电商扶贫示范企业(网商)5个以上,帮扶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低于1000人;
(3)每年开展电商扶贫专项行动不少于2次;
(4)“电商企业+基地(合作社)+贫困户(重点贫困村)”模式基本固定,并得以有效推广应用。
(5)支持贫困户通过电商创业,鼓励电商企业聘用贫困户。
(七)支持农村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1.建设内容:重点建设本地化连锁化的服务和营销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农村流通水平。
2.支持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建设要求:
(1)支持传统流通企业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工具进行改造升级,建立信息化系统和智慧交易平台,实现“实店”与“网店”相结合、“线下”和“线下”相结合、“商品销售”和“增值服务”相结合;
(2)借助现有的农产品传统流通企业资源,以社区新零售的模式,打造霍邱农特产品“直营店”、“便利店”。
(3)支持传统流通企业运用农村会期节期和“线上线下融合”的营销策略,开展“赶会期”、“年货节”等活动,实现大型促销联动;
(4)支持构建农村消费大数据,实现精确营销服务,提升消费体验,提高用户口碑和粘性;
(5)支持整合改造乡、村两级传统经销商和代理商,促进本地化连锁化布点建设和服务运营。
(八)支持电子商务宣传推广
1.建设内容:开展电子商务政策宣传推广、农村电子商务推广普及、电商示范县创建宣传;通过媒体宣传、报道,举办各类农村产品电子商务展销会,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和服务企业,提高全县电子商务影响力。
2.支持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10万元。
3.建设要求:
(1)制作霍邱县电子商务产业招商宣传片、电商工作成果宣传片、电商产品宣传片、旅游宣传片、民俗文化宣传片等;
(2)制作各类宣传手册和传单、横幅与墙面广告;
(3)建设运营霍邱电商公众号、微博号、今日头条号、直播号等;
(4)举办、组织参加各类电商展销活动。
(九)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本土电商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1.建设内容:积极培育省级、市级农村电商示范(特色)镇、村和网点;加强本土农村电商龙头企业培育,引导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电商业务;积极对接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解决农村电商经营主体网上“开店”难题,推进农村电商“特色馆”、“旗舰店”和个人网店建设。
2.支持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建设要求:
(1)每年培育申报省级、市级农村电商示范(特色)镇、村和网点各1个、3个、5个以上;
(2)每年新增电商经营主体100家以上;
(3)每年培育年网销额超千万元农村电商企业1个、年网销额超百万元农村电商品牌2个;
(3)支持鼓励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在主流电商平台开设(专营店、专卖店、特产馆)销售县域农村产品;
(4)支持鼓励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开展线上营销促销活动。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霍邱县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国有企业在霍邱的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无实施财政资金项目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及时向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及资料台帐;
(五)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实施主体;
(六)申报项目具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具备基本实施条件,并能在项目期内建成项目;
(七)申报单位须具备承办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并通过国家验收的资历。
(八)申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霍邱县出台的有关项目承办企业、服务商、运营人员准入及淘汰制度。
第七条 承办单位(企业)应向县商务局统一申报项目,提交承建项目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根据项目工作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完成政府采购,并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公示项目及承办单位(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承办单位(企业)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工作方案、资金方案及项目招投标文件,对综合示范项目及时进行验收,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示范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承办企业,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全额拨付。专项资金拨付首先由承办企业向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共同审定并公示期满后上报县政府批准,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到项目承办企业。经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项目结余资金可根据项目需要调配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进行投资和建设,投资建设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达不到的,专项资金将不予拨付,并将按违约处理。承办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因项目调整导致财政资金出现结余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二条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商务局负责项目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和行业指导,做好项目预算编制、管理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实施、管理和督促检查、跟踪问效,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显著位置必须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配合县商务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商务局和县扶贫开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县扶贫开发局负责电子商务精准扶贫规划,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电子商务培训,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组织扶贫产品开发,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产品上行,负责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相关数据统计分析,配合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必须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承建单位为企业的)和专账核算;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编制拟建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落实项目绩效目标;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验收,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项目实施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财政资金扶持。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财政、商务、扶贫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